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和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的原则;
    (三)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增强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
    (三)公司文化建设;
    (四)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http://www.sh-ace.com)、公司信息服务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演等。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培训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从业人员任职的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和意见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
    (二)通过电话、信息服务平台、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以便于投资者综合查讯、比较和分析公司的信息资料;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五)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采访等;
    (七)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及相关企业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八)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相关会议资料;
    (九)在公司有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盈利大幅波动等情况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完成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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